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豪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8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豪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5002(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张航,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杨,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思,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A座2528房。
法定代表人:赵国辉。
原审被告:刘峰,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被告:张航,男,1973年2月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湖南省豪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张航、刘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15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一审法院向上诉人湖南省豪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限其于2022年6月1日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上诉人湖南省豪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再次向上诉人湖南省豪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闪信送达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2022年7月18日前交纳诉讼费,但上诉人湖南省豪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省豪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安
审判员 孟庚秋
审判员 钟宇卓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