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亚明高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53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亚明高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永福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185208501K。
法定代表人:雷晓明。
被申请人: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1900125381。
法定代表人:喻立新。
湖南省亚明高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湘0181民初53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4032××××9407的银行存款3698000元。现湖南省亚明高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亚明高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4032××××9407的银行存款369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