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5363号
申请人:湖南省亚明高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永福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185208501K。
法定代表人:雷晓明。
被申请人: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1900125381。
法定代表人:喻立新。
申请人湖南省亚明高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98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亚明高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98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