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3399-1号
上诉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星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了(2021)湘01民终3399号民事判决书,因书写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2021)湘01民终3399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十二页第二十五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855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新湘送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更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24057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新湘送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豪杰
审判员 刘 英
审判员 李维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叶伟志
书记员刘峙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