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4833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亮,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2号。
法定代表人:喻立新,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与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者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文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婷婷
书 记 员 肖 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