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闽光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2民初833号之二
原告:厦门闽光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同盛北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054915409。
法定代表人:蔡品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密、王苏菲(实习),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1900125381。
法定代表人:喻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华、陈倩,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闽光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现原告厦门闽光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闽光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闽光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闽光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康钰祺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瑀莹
书 记 员 洪晓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