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3033号之二
原告:***,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亦馨,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浩,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永安镇永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太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行使诉权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3元,减半收取6,061.5元,财产保全费4,682元,合计10,7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海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嘉倩
书 记 员 李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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