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通道侗族自治县隆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30执192号 通道侗族自治县隆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隆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1230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隆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隆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价款596630.00元及逾期利息,前述逾期利息以596630.00元为基数,按年率利3.75%从2020年11月20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申请执行费836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000.00元【其中本金596630.00元、利息54064.49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537.51元(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隆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剩余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8366.00元】。至此,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230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2023)湘1230执192号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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