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103执1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辉跃,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已破产,财产暂不能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1103执114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
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国靖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