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

湖南银圣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103民初4364号
原告:湖南银圣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人民东路315号中惠锦堂2栋1103房。
法定代表人:蒋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路860号。
法定代表人:冯辉跃。
原告湖南银圣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银圣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银圣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宏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