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1103执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辉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道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