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1103执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辉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道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