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103民督121号
申请人:湖南银圣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辉跃。
申请人湖南银圣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于2017年11月15日发出(2017)湘1103民督12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地址不明确,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地址不明确,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7)湘1103民督12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7771元,由申请人湖南银圣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