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02执恢1371号
陕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802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欠工程款1192875.03元(其中501993.75元不计算利息,下余690881.28元从2018年3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申请执行费21380元由被执行人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人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将案件执行款1339796.035元打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内,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申请执行费21380元由被执行人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02执恢137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10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