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财保40号
申请人:陕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39。
法定代表人:薛俊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增强,陕西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秦力,陕西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295449648M。
法定代表人:朱晓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82289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购买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822894.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函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与被申请人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4822894.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广场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61001655100052508029;账号:61001655100059666888),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黄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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