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57号
原告:陕西唐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街××段××号××号楼7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唐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唐信消防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陕西唐信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1138997.91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归还欠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89642.75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甘肃国际会展中心项目及甘肃乾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讼案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后,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2020年6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书和借条各一份,约定欠款金额及还款期限。但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尚欠付原告欠款共计1138997.91元。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系合同纠纷,2009年2月10日,原告陕西唐信消防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承包方、乙方)签订《合同》,该协议载明“第一款:乙方自愿成立兰州分公司(不含甲方在兰州所承包工程),合同签订后,甲方委托***为兰州分公司法人代表。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定之,甲方与乙方上下领导关系,有关规定、制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或诉诸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此后,因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经查,2020年4月23日,原告陕西唐信消防公司住所地由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98号皇家公馆2号楼变更至西安市碑林区××街××段××号××号楼。故案涉《合同》约定管辖为原告公司住所地,签订《合同》时,原告陕西唐信消防公司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故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此案应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