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302执217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唐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北段72号合能朱阙2号楼7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16843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东正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以东科技五路什字东北角锦绣国际大厦2幢10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9002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3民终26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陕西唐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东正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东正恒基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东正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74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