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湘0611执61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密、湖南省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611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密、湖南省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逾期利息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9400元,但被执行人陈密、湖南省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密、湖南省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611执6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艳
审判员 方 佩
审判员 许奇恕
书记员 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