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26民初3182号
原告:平江县惠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新城区连云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毛能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乐然,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关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密,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平江县惠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江县惠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乐然、被告湖南省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江县惠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21日,被告以经营资金周转所需,愿以其位于岳阳楼区五里××小区××栋××室××室面积871.17㎡、第二顺位抵押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同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201900227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为2000000元。2、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3、月利率为20‰,到期还本、按月结息。当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B201900088的《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债务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及依据主合同享有其他债权。根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被告于2019年5月23日到岳阳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了湘(2019)岳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2号的借款抵押手续。原告按约于2019年5月28日向被告发放了2000000元贷款,被告按约支付利息300000元后,未再支付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南省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本金不是2000000元,是1950000元,因为借款之前支付了50000元头息,要求抵扣本金。还有利息不应该按月息两分计算,因为后面我们与原告签订了一个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月利率为1.25%,要求利息按月息一分二五进行计算。
根据庭审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平江县惠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告放款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被告分四次共计支付利息30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贷款催收通知书、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金融借款引起的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平江县惠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及抵押关系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抗辩称借款之前支付了50000元头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原告对此不认可,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平江县惠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湖南省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被告抗辩称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1.25%,并提供了一份原告手写的利息计算方案,但该计算方案双方并未签字确认,且原告对该约定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未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已经支付的300000元应当作为利息核减。关于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原告提供的抵押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为第二顺位抵押,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岳阳楼区五里××小区××栋××室××室的房屋,原告在其抵押顺位内,应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省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四十日内偿还原告平江县惠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支付其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5月28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已经支付的300000元应作为利息核减)。
二、原告平江县惠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省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阳楼区五里××小区××栋××室××室的房屋在本判决确认的被告湖南省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以上给付义务,限被告湖南省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至以下账号9558********,户名:平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江支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20元(已减半),由被告湖南省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春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争光
书 记 员 朱铭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