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8民初6478号
申请人:***,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汇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E3座6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10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70089961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487514.62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87514.6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