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常峰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2执保1982号
申请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峰
被申请人:***
申请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峰、***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