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10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700899614。
法定代表人:文琴。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8民初64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工程所在地为佛山市高明区,应由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根据上诉人***、***起诉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来看,本案的主要争议为上诉人承接了被上诉人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后,被上诉人未结清工程款,因而引起本案诉讼,上诉人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由施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本案案涉的施工工程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8民初6478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建扬
审 判 员 焦艳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丽君
书 记 员 梁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