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647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汇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E3座6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10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70089961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据(2021)粤0608民初647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月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4316********(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湘府路支行)内限额3487514.62元的存款。2022年11月22日,申请人***、***以冻结期限即将到期为由,要求对上述银行账号内资金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4316********(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湘府路支行)内限额3487514.62元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