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深林花木有限公司、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4766号之一 原告:安徽深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公寓6**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68897367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10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7008996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1521号三层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46368450F。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阜阳市城南新区项目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与广颍路交口南100米(恒大绿洲服务中心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084886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淮南市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第三人:***,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城县人,务工,住河南省商城县。 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深林花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城南新区项目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深林花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深林花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 敏 人民陪审员 王 炯 人民陪审员 刘 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