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4766号之一
原告:安徽深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公寓6**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68897367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10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7008996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1521号三层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46368450F。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阜阳市城南新区项目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与广颍路交口南100米(恒大绿洲服务中心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084886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淮南市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第三人:***,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城县人,务工,住河南省商城县。
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深林花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城南新区项目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深林花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深林花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 敏
人民陪审员 王 炯
人民陪审员 刘 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