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1437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36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有利于将来裁判的执行,应冻结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蓓
书 记 员 廖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