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弘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天弘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2117号
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306号胜立工业园J栋101-5层整栋。
法定代表人:李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戊辰,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系公司职工。
被告: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72号。
法定代表人:周用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段琴
书记员任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