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执1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湘0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14304380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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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罗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