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执11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72号。
法定代表人周用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西环村长浏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民初1022民事判决,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执行。因工作需要,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9)湘01执1185号案件即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指定到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解放
审判员 许运清
审判员 蔡旭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唇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