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执保696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周用安
被保全人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周纪华
本院在审理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维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