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弘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浏公司)、天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终260号
上诉人(一审原审被告长浏公司):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西环村长浏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审原告**公司):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72号。
法定代表人:周用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竹,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时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辉
审判员  蒋敏
审判员  韦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谢达鸿
书记员谢达鸿(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