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3130民初143号
原告**,女,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向宽胜,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天弘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亮,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永顺县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湖南天弘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天弘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16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叶林
代理审判员彭微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田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