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02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洞庭大道1266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欧娟,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欧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702民初37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欧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账户等相关财产依法进行了查封、冻结,本院对该案涉及的不动产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均无人报名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不申请以房抵债,因此对上述房屋本院暂不宜处置,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便于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确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房地产可以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