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3127执4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4590784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案字[2022]第23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2023年4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4月10日、5月12日、5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均被其他法院冻结、无保险收益、无车辆、无不动产。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破产重整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的(2022)湘07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重整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裁定中止本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进行破产重整,本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2023年6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6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3466.74元,申请执行费1902元,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丁 琼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 钦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