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25民初550号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景路8号巨星创业基地四楼。 法定代表人:蒋棠,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0000元和延期付款违约金8336元(违约金暂时计算自起诉之日请求判决计算至付清全款之日),两项合计4833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原告与被告下属的“***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就“***第一中学学位建设项目4#教学楼”所需要的GBF牌建材产品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买卖的产品何付款期限。原告依约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拖欠部分货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截止起诉之日尚拖欠原告货款本金为40000元。按合同的约定,延期付款每日按万分之二收取违约金,被告最迟应于2020年5月9日前结清全部货款,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累计拖欠货款时间,长达1042天,违约金为8336元。违约金应从2020年5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目前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本金加违约金两项合计48336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故诉至法院。 在本案的答辩期间内,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交(2022)湘07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2023)湘07破1号及告知函,告知本院湖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3日作出(2023)湘07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重整。2023年4月13日,湖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7破1号决定书,决定由湖南竣雄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以及湖南佳铭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联合担任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重整一案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请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应先向管理人申报,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00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