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常德市博翔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02执9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博翔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碈社区常德大道钢材大市场5-6栋107、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博翔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2023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达成了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睿 书 记 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