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民终2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法定代理人:**,女,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岱霖,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源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漳江中路018号。 法定代表人:曾拥兵,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一级主任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公司)、桃源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以下简称公路养护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5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桃源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5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改判天鹰公司、公路养护中心赔偿1915547.57元;2、一、二审诉讼费***公司、公路养护中心承担。事实与理由:1、天鹰公司是S240常张高速河洑互通至桃源火车站公路工程的承包人。根据《S240常张高速河洑互通至桃源火车站公路工程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在2020年11月6日竣工验收后,天鹰公司仍需承担为期两年的缺陷修复责任。事发时天鹰公司具有缺陷修复的义务,那么,在天鹰公司承包的路段上进行道路施工的车辆,就有属***公司所有的高度概然性。天鹰公司未能证明该车辆非其所有,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事发当天S240线公路和谐村3组互通区道路施工,导致路面泥泞湿滑,且未设立警示标志。天鹰公司是作为道路施工的责任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2、据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路面湿滑应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事发公路属公路养护中心管理范围。事发时公路养护中心没有对该公路进行巡查,也没有清理维修路面,没有尽到其义务,致使事故发生。一审判决公路养护中心承担赔偿责任过轻,公路养护中心应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 天鹰公司辩称:1、**没有证据证明事发公路上的施工车辆是在为天鹰公司进行缺陷修复施工,事实上天鹰公司案发时也没有进行任何施工;2、**在没有证据证明事发公路上的施工车辆是在为天鹰公司进行缺陷修复施工的情况下要求天鹰公司举证证明事发公路上的施工车辆不是在为天鹰公司进行缺陷修复施工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3、**的损伤是因其不遵守交通规则,超速驾驶、随意变道所致,责任应该由其自身承担。故请求驳回**对天鹰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路养护中心辩称:1、本案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自己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公路养护中心提交的巡查日志、事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公路养护中心已尽到相应义务。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天鹰公司、公路养护中心赔偿各项损失1915547.5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17日到3月20日四天,桃源县漳江街道均为阴雨天气。2021年3月20日15时30分左右,**驾驶JEN566号小型汽车,从桃源县三阳港镇沿X061线县道回桃源县城,至桃源县××街道××村××组××道公路桥下路段时,有施工车辆将泥土撒落至县道X061公路,路面有一层泥浆。**高速超车,因操作不当,驾驶的车辆与道路左侧的桥礅相撞后失控,撞上公路右侧护栏,造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桃源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因操作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伤后多次到桃源县人民医院、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2月30日,经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误工期300天,营养期300天,完全护理依赖(限1人)。 **与**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4年12月12日生一女,取名***,**的父亲***,1961年12月4日出生,母亲***,1966年8月16日出生,***与***只生育一子**。 **的损失有:1、医疗费778362.29元;2、鉴定费2000元;3、误工费3024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5360元(256天×60元/天);5、营养费9000元(300天×30元/天);6、鉴定之前住院期间护理费31698元(41321元/年÷365天×280天),认可主张30240元;后期护理10年413210元(41321元/年×10年),共计443450元;7、残疾赔偿金897320元(44866元/年×20年×100%);8、被抚养人生活费,父***565880元(28294元/年×20年),母***未年满60周岁,且无证据证实丧失劳动能力,不予计算扶养费。女儿***155617元(28294元/年×11年÷2),因每年的开支不能超过人均消费支出,故抚养费计565880元;9、交通费酌定2000元,以上共计2743612.29元。辅助器具费因没有证据证实,不予认定。 2016年12月27日,天鹰公司与桃源县常张高速河洑互通至桃源火车站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S240常张高速河洑互通至桃源火车站公路工程合同协议书》,***公司总承包。该公路工程于2020年11月6日竣工验收并交工。 公路养护中心的业务范围:公路养护、路政管理等。事发地公路X061系县道,属于公路养护中心的管理范围。公路养护中心提交的2021年3月巡查日志,没有事发公路X061线的巡查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天鹰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公路养护中心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天鹰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主***工验收后,天鹰公司另行签订了合同,对事发地和谐互通进行了施工,施工车辆撒落的泥土,加上阴雨天,道路形成泥浆,路面滑,且没有设立警示标识,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提供的现场照片有施工车辆经过事发道路,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经过车辆的使用人或所有人,无法确认撒落泥土车辆的使用人或所有人,也无证据证实系天鹰公司施工造成路面形成泥浆。依据现有证据,天鹰公司已于2020年11月6日竣工验收并交工,故天鹰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公路养护中心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理》第二条:“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及第二十五条:“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的规定,对事发公路进行巡查,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系公路养护中心的职责。本案事故发生时,道路形成泥浆,据公路养护中心提交的巡查记录,事发月没有对X061道路的巡查记录,也无清理维修路面的记录。公路养护中心没有尽到义务,与**的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事故发生主要原因系**没有按交通规定进行驾驶,超车后碰撞到桥墩,再反弹至栏杆,本人应负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撒落泥土的车辆无法确定,酌定由公路养护中心承担10%的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共计279361元(2743612.29元×10%+5000元),余下的损失由**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对**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桃源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279361元(可直接汇入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桃源支行,账号:4305********);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40元,减半收取11020元,由桃源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担1102元,由**负担9918元。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S240常张高速河洑互通至××路××段主体及其附属工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天鹰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一审判决公路养护中心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否过轻。 关于焦点一,天鹰公司承建的S240常张高速河洑互通至桃源火车站公路工程已于2020年11月6日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内容为K4+276.5∽K28+080段主体及其附属工程。尽管《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规定“在两年缺陷责任期内完成所有工程缺陷修补”,但既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天鹰公司所承建公路就已出现缺陷,也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天鹰公司对其承建公路在进行缺陷工程修补。至于**有关施工车辆属天鹰公司所有的主张,**并未就此基本事实举证证明,依法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天鹰公司没有证明车辆不是其所有,不是在为天鹰公司进行缺陷修复施工的举证责任。现无证据证明天鹰公司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天鹰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二,公路养护中心没有尽到路况巡查义务,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关联。但据桃源县***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有关本案交通事故系**操作不当导致,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并综合事故现场照片及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对于**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公路养护中心负次要责任。一审关于二者责任的比例划分正确,公路养护中心承担的赔偿责任恰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6元,由**负担,依法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