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1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723执3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