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执3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三角场社区人民路(豪丽苑5栋17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永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灵溪镇西环路40号南山安置小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永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肖 睿
书 记 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