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执3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三角场社区人民路(豪丽苑5栋17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永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灵溪镇西环路40号南山安置小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永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肖 睿 书 记 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