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执3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玖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二岗桥村9组。
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玖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肖 睿
书 记 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