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25民初1070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三阳港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源球,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以与***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以与***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