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081民初912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久合垸乡卫生院,住所地为:石首市久合垸乡西江波渡街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石首市久合垸乡卫生院、第三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