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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石首市久合垸乡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081民初912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久合垸乡卫生院,住所地为:石首市久合垸乡西江波渡街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石首市久合垸乡卫生院、第三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