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6941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益阳市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22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82执694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