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异27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原开平市苍城镇益丰建筑工程部个体经营者),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100号有色地勘产业大厦1709室。
法定代表人:张贤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飞,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为,广州金鹏(荔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许匀周,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
本院在办理(2022)粤0783执1421号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公司)与***、许匀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提出异议请求:对依据(2022)粤0783执1421号及之一执行裁定书作出的执行行为有异议,请求撤销开平市人民法院拍卖通知,撤回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对申请人***名下的开平市苍城镇工业园区17号之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无证建筑物的拍卖。
事实与理由:1.被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异议人案件(2022)粤0783执1421号,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修正,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条,裁定对案涉拍卖物业进行拍卖。该拍卖物业经评估,评估价格为5160854元。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的规定,该评估价应当为拍卖物业的保留价,也是拍卖的起拍价。但是,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显示,该次拍卖的起拍价却是3620000元)(见附件一:阿里拍卖页面截图),违反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与评估价5160854元相差近30%。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影响被申请人得到合法受偿的权力。2.本次拍卖过程应当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以评估价作为拍卖的保留价和起拍价。该规定第五条:“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并未依据该条将评估价5160854元作为拍卖物业的起拍价。该规定第三十三条另规定,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虽然规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但该规定发布于2016年,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早于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应当以后者规定为准。3.本次拍卖过程中,拍卖物业无优先购买人的信息是虚假的。拍卖物业自2021年10月6日起即由异议人出租给承租方翟绍庭使用。详见附件二《租赁合同》等。因此,本次拍卖物业是存在优先购买人的。综上所述,异议人认为本次拍卖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且存在拍卖信息不实的情况,特依法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为证明其请求,异议人提出如下证据:1.***的身份证复印件,2.(2022)粤0783执1421号告知书,3.拍卖公示图片,4.租赁合同。
被异议人湘江公司书面答辩称:1.(2022)粤0783执14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使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因此,本案对异议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无证建筑物(下称“案涉拍卖物业”)的拍卖,系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确定案涉拍卖物业的起拍价,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不适用异议人所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案涉拍卖物业的评估价为5160854元,70%为3612597.8元,执行裁定书确定起拍价为362万元,未低于法定幅度,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2.拍卖公告已记载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可在拍卖开始前五日提交书面申请主张,赋予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可主张权利,并且案涉拍卖物业附带租赁拍卖也有明确在拍卖公告中的“瑕疵说明”中记载(详见后附拍卖网址及截图),异议人***的异议实则为拖延拍卖时间,浪费司法资源,其异议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被异议人湘江公司提出如下证据:1.司法拍卖截图,2.拍卖公告。
被异议人许匀周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2020)粤0783民初5707号湘江公司与开平市苍城镇益丰建筑工程部、许匀周、第三人赵元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根据湘江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粤0783民初57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开平市苍城镇益丰建筑工程部、许匀周名下的银行存款4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开平市苍城镇益丰建筑工程部、许匀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随后,本院依据该裁定书移送立(2020)粤0783执保990号案予以执行保全,于2020年11月20日冻结了许匀周的银行账户。后本院经审理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0)粤0783民初570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开平市苍城镇益丰建筑工程部、许匀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湘江公司。二、驳回原告湘江公司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后又根据湘江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0)粤0783民初570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随后,本院依据该裁定书移送立(2021)粤0783执保849号案予以执行保全,于2021年8月17日查封了***名下位于开平市××工业园××号之二的土地使用权。后许匀周不服(2020)粤0783民初5707号民事判决并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粤07民终573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20)粤0783民初5707号民事判决;二、***、许匀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工程材料款440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湘江公司;三、驳回湘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22年1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因***、许匀周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湘江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2)粤0783执1421号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许匀周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许匀周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2022)粤0783执1421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匀周、***的银行存款4446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22)粤0783执1421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开平市××工业园××号之二[证号:开府国用(2013)第09089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无证建筑物,得款用于清偿债务。经评估,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无证建筑物的评估价为5160854元。2022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22)粤0783执1421号之一拍卖通知,定于2022年11月24日10时至2022年11月25日10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开平市××工业园××号之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无证建筑物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起拍价:362万元,保证金:70万元,增价幅度:3000元],通知事宜如下:拍卖平台:广东省江门开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com/0750/04,户名:开平市人民法院)。手机上网简易连接“淘宝网-拍卖-法院-广东-江门市-开平市人民法院”、电脑上网简易连接“淘宝网-司法拍卖-法院-广东-江门市-开平市人民法院”,登录上述网站可查看本次拍卖标的物的拍卖起拍价、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及相关瑕疵事项;优先购买权人经法院通知,于拍卖开拍前三日未向法院书面提交申报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另查明,开平市苍城镇益丰建筑工程部是于2010年11月15日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于2021年5月6日办理注销手续。
根据异议人***提交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显示:***与翟绍庭于2021年10月16日签订一份厂房场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出租方***将开平市××工业园××号之一及开平市××工业园××号之二现有厂房及约14亩的场地租给翟绍庭使用,租赁期限为2021年10月6日至2026年10月6日,月租金为人民币53000元,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租赁保证金为200000元;合同期满后,翟绍庭享同等条件优先承租权。
本院认为,本案属当事人认为执行的过程中相关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异议人***对其名下的案涉不动产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起拍价有异议,认为应以评估价作为拍卖的保留价和起拍价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以及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的规定。本案中,本院于2022年对案涉不动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故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的,基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将第一次拍卖起拍价确定为不低于评估价或市场价的70%,且未区分动产或不动产,有利于简化程序、促进拍卖成交。本案中,开平市××工业园××号之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无证建筑物的评估价为5160854元,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3620000元,该起拍价不低于评估价的70%,故本院启动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将案涉不动产起拍价确定为3620000元,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予维持。故对于***的上述意见,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异议人***称拍卖标的存在优先购买权人,拍卖信息不实的问题。本院在广东省江门开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的拍卖公告中已详细记载本次拍卖标的物的相关瑕疵事项,载明本次拍卖标的附带租赁拍卖;且载明自本拍卖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拍卖开始前五日止,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可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主张优先购买权,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经本院审查核实后再进行报名,逾期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本院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权利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书面申请,故***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在***未能依约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案涉不动产进行查封和拍卖依据合法,并无不当。故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许林长
审 判 员 谭子兴
审 判 员 罗雪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扶颖颖
书 记 员 许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