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812号
申请人: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逢沙村民委员会智城路1号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98156057C。
法定代表人:佘学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8、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4995XK。
负责人:胡湘泽。
被申请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100号有色地勘产业大厦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87763XM。
法定代表人:张贤军。
申请人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4860.65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118641919202200××××)为申请人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财保111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4860.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陈山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