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422执71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衡阳阿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4民终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执行。2023年6月20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699206.2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衡阳阿李建材有限公司689907.27元,被执行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本案执行费9299元。
本院认为,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4民终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湘0422执710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