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81民初1471号
原告:武冈市武威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682826941R,住所地武冈市水西门办事处乐洋西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877G3XM,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100号有色地勘产业大厦17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原告武冈市武威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3年6月13日,原告武冈市武威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到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武威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冈市武威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冈市武威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黄睿珲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谭 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