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628执保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松桃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平块社区白沙坡***。
经营者:***,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号有色地勘产业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符宽海,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申请人松桃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符宽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松桃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贵阳大十字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90,000.00元。松桃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贵阳大十字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存款90,000.00元的冻结,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贵阳大十字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90,000.00元的冻结。
二、本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