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极科云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26803号之一
原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余敏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蒙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重庆极科云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魏松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极科云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极科云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3元,由原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鸿举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 云
书 记 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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