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7723号
原告:梧州市长洲区正洋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西堤三楼2号丽港华府丽港家居生活城B区19号铺。
经营者:李振祥,男,汉族,1984年2月23出生,住广西藤县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华成,广西梧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299号雄新华府四栋裙楼4楼。
法定代表人:周戈。
原告梧州市长洲区正洋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梧州市长洲区正洋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长洲区正洋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2元,由原告梧州市长洲区正洋装饰材料经营部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李建科
代理书记员 任 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