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5民初2189号
申请人:长沙康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红色商贸城A4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299号雄新华府四栋裙楼4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康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康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697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697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文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