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祁东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原审被告:湖南雁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赛兰。
原审被告:湖南龙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科。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6民初19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被上诉人据以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伙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对履行地约定不明,因此,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上诉人***挂靠湘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等3人合伙承包“祁东***”项目供配电工程。2017年3月10日,***及***、***、***与原审被告祁东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退出协议》,工程结算后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有部分款未付清引起纠纷,诉至法院。本案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方与原审被告祁东县碧桂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位于湖南省祁东县,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清明
审判员 唐崇高
审判员 贺清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唐 艳